政策解读《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规定,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了《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缴存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已在鄂州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不含市外转入记录),且目前仍在灵活就业窗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时,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4.每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灵活就业人员,且本人名下已有公积金账户的,不再另行开设公积金账户,可申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6.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均由个人按月连续全额缴存,个人缴存采用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人按协议约定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额足额存入代扣代缴账户,由受托银行代扣缴存到公积金账户;

 

7.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额,合计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8.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封存后再续缴的,需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启封手续,同时,正常连续缴存时间自启封缴存当月开始重新计算;

 

9.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0.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转移后沿用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

 

二、核验要件

 

1.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3.本市公积金委托银行的本人一类银行卡;

 

4.本市近12个月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清单。

 

三、温馨提示

 

1.一类银行卡是指可以存取现金、转账,并不受额度限制的借记卡。

 

2.经批准销户提取的,自办理销户提取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登记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需遵循个人自愿缴存、流动性风险控制、单独核算的运作原则。

 

4.灵活就业人员对所填写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若有虚假不实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政策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联系人:政策信息科

联系方式:027-6028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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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