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服务指南(异地贷款)


一、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标GB/T51267-2017)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公积金委〔2022〕2号)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韶公积金委〔2024〕5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韶公积金委〔2024〕8号)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执行倍数的通知》(韶公积金委〔2024〕9号)

 

《关于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执行倍数的通知》(韶公积金委〔2024〕10号)

 

二、贷款对象:

 

本人或配偶任意一方户籍在韶关市的异地缴存职工;一方在韶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为异地缴存职工。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1)公积金账户开户日期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期间隔须满6个月;

 

(2)当前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申请贷款日、放款日与最近一个月公积金缴存日的时间间隔均应当不超过两个月;

 

(3)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连续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资料,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一年以内提出申请。

 

6.已支付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

 

7.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有住房贷款未结清的;

 

2.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本文所指家庭,均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拥有2套及以上城镇住房(不含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不良情节较重的;

 

4.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5.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7.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的;

 

8.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三)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存在以下情形,属于信用不良情节较重,不予贷款:

 

1.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4.为除配偶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贷款且未结清的;

 

5.贷记卡(含准贷记卡)等当前存在逾期;

 

6.贷款或贷记卡(含准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7.除欠缴年费外,近2年征信报告存在连续逾期超过3期(含)记录(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需综合征信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记录的逾期情况确定);

 

8.除欠缴年费外,近2年征信报告存在累计逾期超过6期(含)记录(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需综合征信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记录的逾期情况确定)。

 

(四)限制贷款情形:

 

1.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用系统,且未全额退款的或已全额退款但自全额退款之日起未满失信惩戒期限(5年)的;

 

2.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用系统,自记入之日(未放款)或该笔贷款结清之日(已放款)起失信惩戒期限(5年)的;

 

3.公积金贷款存在累计逾期12期及以上或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记录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用系统,且自该笔贷款结清之日起未满失信惩戒期限(5年)的;

 

4.近5年内,公积金账户余额被法院强制执行,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息系统的。

 

四、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

 

3.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人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免提交;非公积金缴存人,由其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个人自愿缴存的,认定缴存基数为其月收入);

 

4.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能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的,免提交);

 

5.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及银行转账或存现凭证;

 

6.提供国家政务平台查询的公积金贷款页面截图;

 

7.个人征信报告(自出具之日起60日内有效);

 

8.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契税发票、售房人房地产权证、收款人账号;

 

9.申请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或信息表的业务办理“电子码”;

 

10.按多孩政策申请贷款的,提供符合多孩政策证明材料;

 

1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

 

12.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贷款额度: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额度标准:

 

(一)不高于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1.购买首套住房的,一人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购买二套住房的,一人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二人(含)以上共同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买装配式建筑或星级绿色建筑的商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符合二孩政策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符合三孩政策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5万元。

 

离异家庭子女数按抚养权归属计算;离异后再婚家庭,根据夫妻双方各自拥有抚养权的子女数和共同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一个家庭只可享受一次多子女家庭贷款支持政策,如夫妻双方中一方已享受支持政策的,视同为已经享受该政策。多子女家庭贷款支持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3.同时符合多项额度上浮政策的,可就高选择其中一项。

 

(二)不高于按购建房情况计算的可贷额度:

 

可贷额度=购房总价×(1-最低首付比例)

 

二手房的购房总价以交易价、核查价和计税价三者孰低确定。

 

(三)不高于按还款能力测算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缴存基数之和的50%,且所有债务支出与家庭收入比例控制在55%。

 

(四)不高于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可贷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20。

 

按余额倍数规定计算可贷额度10万元的,在同时满足其他额度计算规定的情况下,可按10万元申请。

 

(五)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计算的可贷额度:

 

1.信用情况(综合征信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还款记录确定,下同)良好,可贷额度为本条第(一)至(四)款中的最低额;

 

2.存在连续逾期2期(含)以下或累计逾期3期(含)以下记录,可贷额度为本条第(一)至(四)款中的最低额的90%;

 

3.存在累计逾期4期(含)以上6期以下记录及近两年存在贷款展期(缩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的,可贷额度为本条第(一)至(四)款中的最低额的80%;

 

4.非近两年存在连续逾期超过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含)记录,可贷额度为本条第(一)至(四)款中的最低额的70%;

 

5.二人及以上共同申请的,按孰低原则确定。

 

六、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城镇住房套数和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进行认定。

 

(二)家庭名下无城镇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家庭名下拥有1套城镇住房,或有一次已结清公积金贷款记录,再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家庭名下拥有2套及以上城镇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计算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城镇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取最高值进行认定。

 

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七、首付比例:

 

(一)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二)购买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八、贷款年限:

 

1.新建商品房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二手房最长贷款年限为20年,且贷款年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35年。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普通女职工50岁,女干部55岁,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条件的女干部60岁。

 

九、贷款利率:

 

十、办理流程:

 

十一、还款方式:

 

等额本金;等额本息。

 

十二、办理场所: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商行、广发银行、东莞银行、广州银行指定的网点。

 

十三、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十四、收费标准:

 

缴存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咨询电话:

 

0751-12345;0751-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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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