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高温津贴政策是如何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问题一: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津贴。

 

问题二:高温津贴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发放高温津贴: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在室内工作,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问题三: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1.用人单位选择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每年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2.用人单位选择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的,全年当中凡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3.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中要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一线、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外卖小哥、快递物流等户外工作劳动者可给予适当补贴。

 

问题四:高温天气下进行户外作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提供什么保障?

 

1.合理布局生产现场。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2.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问题五:高温环境下,哪些人不能从事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问题六: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时扣工资吗?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问题七:能否用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津贴?

 

不可以。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绿豆汤、酸梅汤等)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高温津贴。

 

问题八:在工作中中暑属于工伤吗?

 

不一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等可能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工作人员,发生中暑情形后,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问题九:上夜班的职工有没有高温津贴?

 

有。这和白班夜班没有关系,关键看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问题十:用人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人社部门提醒,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发布: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