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一、《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的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的执行范围和执行程序:

 

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

 

本规定载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包括受理和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听证、送达、申请执行、结案等,并对每个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的行政执法范围: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

 

(一)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内对“职工”如何定义?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的“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范围一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作出解释,并公开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该通知规定,“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五、职工投诉举报方式和应当携带的材料:

 

职工所在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职工需携带相关投诉举报材料至单位所在辖区的分中心业务窗口进行投诉举报。

 

应当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一)本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二)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保缴纳明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证明、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三)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卡(折)明细、工资发放清册、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等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六、《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试行)》的有效期是多久?

 

规定有效期为两年,试行期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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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