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企业在工作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上有哪些主要规定?


问题情景模拟:近期,天气持续高温,某企业人事经理来电咨询在高温天气条件下在安排劳动者工作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上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第三条 第二款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