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一、调整依据

 

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不低于5%,不高于12%。

 

依据二:宿州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22年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2542元;安徽省政府公布的宿州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1930元。

 

二、计算方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0636元(82542元除以12个月乘以3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2476元(20636元乘以12%)。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193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低为97元(1930元乘以5%)。

 

三、执行时间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办理时间及途径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的单位及职工,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线上网厅或线下网点两种途径办理。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各缴存单位应认真核对并完善本单位及职工信息。非本单位在职职工及已死亡或领取社保退休金的人员,不得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2.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长时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封存或销户手续。

 

六、政策解读咨询部门

 

归集科:王辉,电话0557-3054117。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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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