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银川市高素质农民职称申报指南


为培育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激发高素质农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银川市开展新一轮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工作。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凡在银川市所属县(市)区范围内,主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职业,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农业社会化组织中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且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骨干人员。

 

二、职称类别和专业设置

 

高素质农民职称分为初、中、副高三个级别,对应名称为:农民助理农艺师(初级)、农民农艺师(中级)、农民高级农艺师(副高级)。

 

专业包括:农作物(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果类)种植、动物(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特色农业产业等。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农村、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不得有破坏生态环境、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纪行为。

 

2.必须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从事或指导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和效益,能带领一定数量的农户增产增收。

 

3.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内。

 

(二)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1.申报农民助理农艺师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5天以上并取得相应证书,从事相应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3年以上,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能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农作物种植类。粮食、油料、蔬菜、瓜果等作物种植面积300亩以上,或设施种植面积20亩以上;食用菌、药材等固定种植面积20亩以上,或年产量20吨以上,或年产值20万元以上。

 

(2)经济林果类。苗圃面积20亩以上,葡萄、枸杞、苹果、桃、梨等经济果基地种植面积50亩以上。

 

(3)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区)须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且达到以下规模:奶牛、肉牛年饲养量50头以上,肉羊、生猪年饲养量300头以上,家禽年饲养量2000只以上,兔年饲养量1000只以上。

 

(4)水产养殖类。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面积10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类。开展农产品保鲜、储藏、初加工和营销,年加工产值100万元以上,能带动10个以上的农户年增收5000元以上。

 

(6)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成员在20户以上,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1项以上,能为20户以上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农机作业、植保、收购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2.申报农民农艺师的人员,一般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10天以上并取得相应证书,从事相应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5年以上,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组织或参与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解决技术难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农作物种植类。粮食、油料、蔬菜、瓜果等作物种植面积500亩以上,或设施种植面积50亩以上;食用菌、药材等固定种植面积30亩以上,或年产量30吨以上,或年产值30万元以上。

 

(2)经济林果类。苗圃面积50亩以上,葡萄、枸杞、苹果、桃、梨等经果林基地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3)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区)须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且达到以下规模:奶牛、肉牛年饲养量100头以上,肉羊、生猪年饲养量500头以上,家禽年饲养量5000只以上,兔年饲养量1500只以上。

 

(4)水产养殖类。池塘养殖面积200亩或工厂化养殖面积20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类。开展农产品保鲜、储藏、初加工和营销,年加工产值200万元以上,能带动20个以上的农户年增收5000元以上。

 

(6)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成员在30户以上,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2项以上,能为30户以上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农机作业、植保、收购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取得高级职业农民资格和相应职业技师资格的农村实用人才,或受到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奖状)和与农业农村密切相关的表彰奖励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评审农民农艺师。

 

3.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10天以上并取得相应证书,从事相应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7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应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5年以上,能够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在指导和培训农村实用人才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能够解决农业农村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农作物种植类。粮食、油料、蔬菜、瓜果等作物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或设施种植面积100亩以上;食用菌、药材等固定种植面积50亩以上,或年产量50吨以上,或年产值50万元以上。

 

(2)经济林果类。苗圃面积100亩以上,葡萄、枸杞、苹果、桃、梨等经果林基地种植面积200亩以上。

 

(3)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区)须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且达到以下规模:奶牛、肉牛年饲养量200头以上,肉羊、生猪年饲养量1000头以上,家禽年饲养量10000只以上,兔年饲养量2000只以上。

 

(4)水产养殖类。池塘养殖面积300亩或工厂化养殖面积50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类。开展农产品保鲜、储藏、初加工和营销,年加工产值400万元以上,能带动40个以上的农户年增收5000元以上。

 

(6)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成员在50户以上,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3项以上,能为50户以上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农机作业、植保、收购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入选地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十佳农民”、致富带头人、劳动模范、创业创新人才、乡土拔尖人才和受到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评审农民高级农艺师。

 

四、评审程序及实施步骤

 

(一)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22.75.70.73:8001/zcps/)--2023年银川市农业系列(高素质农民)副高级、中级、初级评审活动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人员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参照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完成网上职称申报,填报《银川市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登记表》,并提供基本条件和能力、业绩、成果、贡献等证明材料。县(市)区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审核申报人员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申报人员的道德品行、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向同级发改、应急、环保等部门征求申报人诚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意见,择优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市)区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分别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8月20日前报市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评审评定。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以评审委员会评审为主体,中、高级职称采取业绩认定、专业技术答辩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评委会按照资格评审条件,坚持业绩能力导向,将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经济社会效益、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实绩作为主要评价依据,突出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示范带动能力,切实提高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三)颁发证书。经评审取得高素质农民职称的人员,由银川市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农业农村厅备案,评定结果由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并通过宁夏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发放《宁夏高素质农民职称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和电子职称证书。

 

五、政策保障

 

(一)取得职称的高素质农民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档案,优先纳入区域人才选拔、基层干部培养计划;

 

2.优先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任务,与业务部门或科研机构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及技术合作协议,优先推荐到异地传授技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3.优先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和农业生产,并获得物资、资金及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4.优先参加乡村振兴类继续教育专项培训或全区高素质农民领军人才高端培训;

 

5.优先选为农业培训教育基地辅导员、科研示范基地田间试验员,优先作为乡土专家参与“特聘农技员”计划等;

 

6.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信贷、税收、金融担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7.对取得高、中级职称人员由自治区一次性分别给予6000元、3000元奖补,对取得初级职称人员由银川市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补。

 

(二)取得职称的高素质农民应承担以下义务:

 

1.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

 

2.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主动承担业务主管部门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

 

3.积极参与组织农业技术培训项目,在乡村振兴继续教育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4.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

 

不履行以上义务的,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高素质农民职称。

 

附件:

1.银川市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登记表

2.银川市高素质农民职称资格评审一览表(样例)


附件:

  1. 附件1-2.docx


相关业务链接:

  1. 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

来源: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