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为促进《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自府规〔2023〕4号)更好落地落实,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制定印发了《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自医保发〔2023〕2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管理方面,细化了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参保登记及变更手续等,明确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新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经组织任命调动(公招)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参保起始时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体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作为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不重复计算缴费年限等规定,整合了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退费的适用依据、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待遇的起始时间。

 

居民医保参保管理方面,增加了参保人员死亡后需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的条款,整合了死亡、重复缴费等需要办理退费的适用依据,细化了缴费渠道、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等内容。

 

统筹基金待遇享受期方面,统一了在集中缴费期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限,细化了不设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范围、职工医保中断缴费具体情形。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明确了参保人员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因病情需要输血(含血液)治疗、儿童先心病和白血病的医保支付政策,明确了多次双向转诊时起付线规定,整合了未经过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到市内区(县)级三级医疗机构就诊不降低报销比例的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方面,细化了市内外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及计算方式。

 

服务管理与结算方面,增加了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的资料要件及程序性规定。

 

其他方面,整合了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适用依据,废止了《自贡市医疗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自医保发〔2019〕43号),明确了不再执行《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中医医院基本医保报销比例有关问题的批复》(自人社函〔2018〕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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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