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 政策解读《关于开展住房商业贷款签约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主要目的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住建部“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服务提升行动,深入开展“我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实践活动,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中心拟开展住房商业贷款签约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主要内容

 

1、住房商业贷款签约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商业贷款还满12个月,即可向中心申请签订《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协议书》。

 

2、协议签订后,缴存职工无需每年申请住房商业贷款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协议按照该职工上年提取对应月份将提取金额自动划转至该职工还贷银行一类储蓄卡。

 

3、提取金额,当年住房商业贷款签约按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协议中约定的提取月前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实际发生额,以百元整数为计提单位,且不超过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备注:本市申请组合贷款,因贷款信息推送主体不一致,无法同时获取双方数据,若需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则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公积金贷款部分按年提取或住房商业贷款部分按年提取)

 

三、住房商业贷款签约按年提取条件

 

1.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态正常,且未冻结的;

 

3.首次住房商业贷款提取的,须还款满12个月;

 

4.往年度商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该笔贷款在本年度任何月份即可申请,执行月份为上年度提取月份;

 

5.目前,在我市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贷款存续期内可申请住房商业贷款按年提取业务。备注: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

 

四、住房商业贷款签约要件

 

1.住房商业贷款合同;

 

2.提取人身份证明(所购住房为夫妻共有或配偶单独所有的,需提供婚姻状况、配偶身份证明);

 

3.提取人住房商业贷款发放银行一类储蓄卡。

 

备注:以上要件均须提供原件。

 

五、解除签约情形

 

1.委托方自愿解除协议的(需提前在执行月份上月及以前提出申请);

 

2.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申请人账户被冻结,住房公积金中心解除协议);

 

3.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壹仟元的(申请人账户余额小于壹仟元的,住房公积金中心解除协议);

 

4.委托方需签订新的委托协议的(申请人更改签约时间、签约对象,住房公积金中心解除协议);

 

5.委托方住房商业贷款已结清的(该住房商业贷款还清后,住房公积金中心解除协议)。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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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