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 政策解读《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的通知》


为确保新版《药品目录》顺利实施,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抚医保发〔2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本《通知》主要依据《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筒称《2022年药品目录》)自2023年3月1日起全省统一正式执行。

 

(二)继续实施谈判药品分类管理

 

按照《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对《2022年药品目录》中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品种,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继续实施分类管理。

 

(三)完善中药医保支付政策

 

按照《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将通过省级药监部门备案并挂网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其对应的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按医保乙类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暂按30%执行。统一全省中药饮片医保乙类先行自付比例,确定为10%。

 

(四)调整完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药品医保配套政策

 

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以中选品种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下的其他注册规格药品按照规格差比价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依据中选价格、挂网采购结果、实际挂网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比较关系等因素实施不同类别品种医保支付政策

 

(五)扎实推动谈判药品政策落地

 

各市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在2月底前完成召开药事会、药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名义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来源: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