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炎炎夏日酷暑难耐,你是否也收到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这两者有什么区别?企业又该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大家跟随甬甬悦悦一起来学习一下关于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税务处理的那些事儿吧!

 

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有什么区别啊?

 

高温津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薪金。高温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防暑降温费:企业为高温期所有职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属于职工福利。

 

企业支付的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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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