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同城融圈”战略,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对我市《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内容主要是“提高贷款额度”和“规范文字定义”。

 

二、修订内容

 

(一)提高贷款额度

 

1.调整内容:将原第十四条第一条款“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为65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为45万元。”调整为“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个及以上缴存人,首套房贷款限额为80万元,二套房贷款限额为70万;单个缴存人贷款限额为50万元;中心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调整说明: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最大限度满足职工首套刚需并加大支持住房改善,同时贯彻落实“同城融圈”战略,推进成德贷款政策协同,将我市两人以以上贷款最高额度由65万元调整为80万元(首套房)及70万元(二套房);单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高层次人才及多孩家庭的贷款最高额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除配偶外,父母、子女都可做为公积金共同借款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故将原条款“夫妻双方”修订为“两人及以上”。

 

(二)规范文字定义

 

1.调整内容

 

将原第九条“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修改为“在本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将原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复核、复审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受托银行。”修改为“公积金中心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复核、复审和审批。”

 

将原第三十三条“受托银行应按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再按照规定将抵押落实后的相关资料送公积金中心核准,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发起放款通知,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修改为“受托银行应按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经公积金中心核准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将原第三十四条“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售房款专户,或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售房人银行账户。”修改为“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至借款合同指定账户。”

 

2.调整说明:一是将缴交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统称为“缴存人”。二是根据业务实际办理流程,对贷款程序中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部分文字描述进行了规范表述,有利于业务的操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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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