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备案事项裁量权基准》


问:此次裁量权基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全面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提出到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问: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问:此次裁量权基准主要规范了那些事项?

 

答:主要对人社部门权力事项清单中除行政处罚以外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备案事项裁量权基准进行了明确,其中,行政许可9项(1.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2.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3.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4.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5.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6.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7.人力资源服务许可;8.劳务派遣经营许可;9.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行政强制1项(在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行政检查1项(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行政备案2项(1.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2.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备案)。

 

问:此次制定裁量权基准主要对那些裁量事项进行了明确?

 

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政策等规定,行政许可事项裁量权基准主要对审批权限、审批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进行了具体细化量化;

 

行政检查事项主要对检查权限、检查事项、检查措施、检查要求、检查结果的处理进行了具体细化量化;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对实施权限主体、适用情形、实施流程、封存后处理进行了具体细化量化;

 

行政备案事项主要对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具备基本条件、申请备案事项清单、备案流程、办理时限进行了具体细化量化。

 

同时,对省级人社部门具体承办部门进行明确,公开联系方式,便于企业群众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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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