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调整2023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一、出台《通知》的政策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后1个月内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本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上限下限,按程序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

 

(四)《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钦市金管委规〔2020〕2号)规定: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申报,但不能低于钦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参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执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五)《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明确: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因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的年度确定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2023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核定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根据钦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钦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平均工资为85354元即月平均工资为7112.83元。据此,设定2023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7112.83×3=21338元,单位和个人的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核定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1338×12%=2561元,合计为5122元。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2023年钦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据此,设定2023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单位和个人的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核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810×5%=91元,合计182元。

 

(四)根据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公布的2022年度钦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094元即钦州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25元,据此,设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为2023年度钦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即21338元,缴存比例为20%,核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月缴存额上限为21338×20%=4268元。2023年度钦州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3425元,缴存比例为20%,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月缴存额下限为3425×20%=685元。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1. 《关于调整2023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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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