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门诊、住院、报销比例标准、大病保险待遇)


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到温州市内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可按50%报销,其中慢性病种按60%报销(肺结核基层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年度内费用累计封顶1500元。

 

 

参保人员到温州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先行自付100元,累计100元至1500元部分的费用按35%报销,其中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报销比例为50%。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到温州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先由个人负担700元,累计700元至20万元部分的费用按70%报销。

 

参保人员到温州市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先由个人负担400元,累计400元至20万元部分的费用按80%报销。

 

参保人员到温州市内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先由个人负担300元,累计300元至20万元部分的费用按90%报销。

 

 

 

注: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只有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上的费用,医保才会予以报销,在报销之前应当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额度。

 

报销比例:是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大病保险基金对符合其支付范围的费用支付设定的具体比例。

 

最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额度。

 

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已经附带参加了城乡大病保险,无需另行缴费。大病保险已经与城乡居民医保实现一站式结算,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手续时,符合大病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同时结报。

 

参保人员因住院或慢性病种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25700元,25700至385500元部分按7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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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