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因病外出买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为治疗腹痛外出买药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其目的仍是为了继续工作,应认定其外出买药的时间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从公司到药店应视为其上下班途中经过的合理路线。其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工伤。至于其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外出买药,应属违反单位劳动纪律,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的行为,并不影响本案工伤认定的性质。

 

典型案例:(2017)苏0803行初6号(一审)、(2017)苏08行终141号(二审)、(2017)苏行申1678号(申诉);(2019)川0703行初57号(一审)、(2019)川07行终192号(二审)、(2020)川行申448号(申诉)


发布:202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