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


青海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8〕115号)规定:

 

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至200元,再增设4个档次标准。调整后,我省缴费档次标准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15个档次标准。

 

对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贫困人员),2019年、2020年可继续实施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并由政府全额代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

 

重度残疾人仍按每人每年300元档次全额代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

 

今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方案,报省委、省政府确定后实施。

 

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后,政府按年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按200元缴费补贴40元,按300元缴费补贴50元,按400元缴费补贴60元,按500元缴费补贴70元,按600元缴费补贴85元,按700元缴费补贴100元,按800元缴费补贴115元,按900元缴费补贴130元,按1000元缴费补贴145元,按1500元缴费补贴165元,按2000元缴费补贴185元,按2500元缴费补贴210元,按3000元缴费补贴235元,按3500元缴费补贴265元,按4000元缴费补贴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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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海省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8-11-23]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