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城乡居民医保:什么是中途参保?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但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比如新生儿、新落户人员、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新认定的医疗救助人员、大学新生等。中途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度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内的新生儿,在出生次年参保且仅缴纳出生次年保费的,自缴费当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落户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保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停缴职工医保当月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的,自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我市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入学当年集中缴费期内随所在学校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人员,入学当年已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集中缴费期缴纳入学当年度保费,并自当年9月1日起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可在缴费年度的1至9月补缴当年度保费,自补费满2个月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来源: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