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 养老保险退休了,医疗保险还要继续缴费吗?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企业职工(含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在企业单位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养老退休审批后,对符合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的退休职工,可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人事档案前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惠民大楼一楼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灵活就业人员(含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以个人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养老退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办理部门与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综合业务科对接,进行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无需参保人主动申请;

 

对历史年度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未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由本人前往辖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退管办)申请,经区(县)退管办调阅档案送至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综合业务科完成认定工作。

 

根据(新人社发〔2015〕113号)文件的规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复原费的原军队干部、退役士兵、1986年10月1日后被招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自动离职或被除名的原国有单位职工),在统筹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是视同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一并计算最低缴费年限。

 

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后,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可享受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仍需缴纳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比例0.5%)和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比例0.1%)〕。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条件,但未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应继续缴费,享受统筹地区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退休,但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可以按补缴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位退休人员按当前退休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短缺年限后,享受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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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