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决定对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且主要内容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文件予以废止,并将清理结果进行公布,便于社会大众查询。

 

二、此次决定废止的政策文件是哪些?

 

答:此次决定废止的政策文件有:《关于对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黔劳社厅发〔2005〕8号)和《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8号)。

 

三、此次清理的政策文件从何时废止?

 

答:从2024年1月1日起,对上述2个文件予以废止。

 

四、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情况?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34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2022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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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