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政策解读《关于促进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文件精神。

 

二、政策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建立。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用好用足各项支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扩大参保覆盖面。

 

(二)坚持政策衔接,梯次减负。补充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相衔接,重点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不充分的部分,发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补充作用。

 

(三)坚持以收定支,适度保障。提倡“重在建立、量力而行、稳慎推进、逐步提高”,既体现补充特征,又坚持保障适度,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推动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承受能力、员工队伍结构等实际情况,为其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扩大补充医疗保险覆盖面。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居)民集体组织为其成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以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提取不同比例的资金,建立与筹资标准相适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经营状况确定筹资比例,根据承受能力、资金筹集、员工队伍结构等实际情况,合理设定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可重点向重特大疾病患者倾斜。根据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运行状况,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有条件的单位可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用于报销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提高职工家庭医疗保障总体水平。

 

(四)健全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

 

用人单位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等,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资金使用情况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定期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

 

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管理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承办及管理。

 

(五)引导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精准供给

 

支持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普遍适用、保障适度、费用合理、运营高效”的原则,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紧密衔接的普适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商业保险公司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开发设计不同保障水平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用人单位选择;用人单位也可与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协商方式,设计定制化、个性化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

 

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可优先与政府部门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如“南京宁惠保”)对接。

 

(六)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协同支持

 

1.支持医保数据信息共享。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向医保经办部门申请查询统计本单位职工医疗费用等信息,用于开展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审核结算等工作。

 

2.支持个人账户增记。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有增记本单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需求的,可向医保经办部门申请批量办理。

 

3.探索建立“一站式”结算。探索通过数据推送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逐步实现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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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