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待遇标准、丧葬补助)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1、参保条件

 

年满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如何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重度残疾人、低保人群、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缴费档次

 

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共有7个缴费档次,分别为每年2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同时,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含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按国家规定计息,吉林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3.84%。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如何办理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待遇领取申请,自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长春市城区范围内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8元,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1.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

 

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2.如何领取:

 

参保人员死亡的,由遗属在户籍地村(社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继承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目前,长春市城区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基础养老金。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无论是否享受待遇,在死亡注销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利息)可由家属依法继承。


来源: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2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