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政策问答(人员范围、转移接续、欠缴影响、如何进行补记、领取条件)


一、职业年金覆盖哪些人员范围?

 

《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5〕39号)文件规定:

 

参保人员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中,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的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

 

二、在哪些情形下,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当申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

 

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18〕20号)文件要求,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当一并申请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省内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省外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新参保单位。

 

(四)从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参保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三、欠缴职业年金的影响有哪些?

 

《关于统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59号)文件规定:

 

(一)职业年金应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缴费。参保单位未按月缴费、逾期补缴职业年金的,需要一并补缴欠缴期间的职业年金利息,补缴职业年金利息按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利率计算。

 

(二)工作人员退休时,参保单位欠缴职业年金的,应一次性补缴欠缴部分的本息。

 

(三)工作人员退休时,参保单位仍不能一次性补缴职业年金本息的,退休后不再补缴。应领取的职业年金月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应补缴职业年金和计发月数计算,由参保单位自行筹集资金发放。

 

四、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职业年金应当如何进行补记?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

 

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五、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按照《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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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