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医保断缴了,还能享受报销待遇吗?(一些特殊人群的待遇衔接政策)


之前两期我们介绍了各种情况下基本医保待遇衔接的有关规定,今天再跟大家补充介绍下一些特殊人群的待遇衔接政策哦~

 

1、下列人群参加我省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待遇:

 

1.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就业的;

 

2.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期间就业的;

 

3.军人退出现役或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就业后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

 

2、因无法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医保待遇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退休人员自暂停城镇从业人员医保待遇之日起、无能力缴费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自认定之日起:

 

可在90天内(含90天)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超过90天的,根据参保人有无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按当年度现行标准的50%或30%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缴费满6个月后,可足额享受待遇。

 

3、经我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其人才未就业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服务人员在省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可在人才引进之日起90天内(含)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超过90天的,参保缴费后,按当年度现行标准的30%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缴费满6个月后,可足额享受待遇。

 

4、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按《海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琼医保〔2021〕171 号)规定执行。纳入医疗救助对象按照《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琼府办〔2021〕58 号)规定执行。

 

5、已经连续2年(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暂停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满2年的,参保缴费后按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现行支付标准的50%享受待遇,暂停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暂停城镇从业人员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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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