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企业应当如何做好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夏季防暑降温费如何发放?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关系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1、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但是,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用品的管理工作。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3、高温天气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和夏季防暑降温费如何发放?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8条规定: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 64号),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4、用人单位违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有关法律责任?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2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22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德州人社


发布: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