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完善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制度,规范举报工作程序,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49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部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进行监督举报。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基金范围?

 

《暂行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事项范围?

 

一是对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的举报事项范围包括: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二是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事项范围包括: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三是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事项范围包括: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四是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事项范围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五、不属于《暂行办法》举报范围的事项有哪些?

 

主要包括: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的;依法应当通过行政争议处理的;依法应当通过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依法应当通过信访举报投诉等途径解决的;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活动的。

 

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审查时限?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到举报事项后,应当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转办的决定。

 

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理时限?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

 

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对举报事项的办理:

 

(一)举报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因被举报人或者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等,无法继续办理的;

 

(三)因被举报的机构、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无法继续办理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办理的;

 

(五)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确需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办理的情形。

 

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中止调查情形消除后,调查处理期限如何计算?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对举报事项的办理。办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理结果如何告知举报人?

 

实名举报人要求答复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答复实名举报人,答复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口头答复应当做好书面记录。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人的权益与义务有哪些?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实行举报奖励。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

 

举报人进行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存在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常办公秩序。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十二、河南省省本级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途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具体监督举报联系方式如下: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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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