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 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单位账户设立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同类型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

 

(1)行政机关:机关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

(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7)其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5.《单位职工缴存登记报盘》(电子报盘表)。

 

(二)职工账户设立

 

单位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1.开户职工身份证件、银行卡(Ⅰ类卡)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新开户单位)或《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已开户单位);

 

4. 《单位职工缴存登记报盘》(新开户单位,电子报盘表)或《单位职工变更登记报盘》(已开户单位,电子报盘表);

 

5.职工劳动备案名册(非机关事业单位);

 

6.职工调入证明或事业单位备案证明(机关事业单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一)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各为:5%-12%,上下限执行本市当年规定的具体标准。

 

(二)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有薪金性收入组成。

 

(三)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2.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3.与变更内容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一)职工个人姓名、证件号码登记错误的,单位经办人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 《单位职工变更登记报盘》(电子报盘);

 

2.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或证件号码变更证明的,应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身份证号码升位及联系电话、个人邮箱等信息变更的,可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3.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缴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户口薄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

 

六、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1.《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己销毁的,需出具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证明)。

 

2. 按不同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单位注销(撤销、吊销):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包括已注销证明文件)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

 

(2)单位合并、分立: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文件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合并文件;

 

(3)破产: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或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

 

(4)上级单位代缴:上级单位代缴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

 

(一)账户冻结

 

1.办理人员工作证;

 

2.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

 

4.《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冻结与解冻申请表》。

 

注:冻结期满,人民法院如需要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满前,执行人员应携带相关资料办理账户继续冻结手续。

 

(二)账户解冻

 

1.办理人员工作证;

 

2.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3.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

 

4.《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冻结与解冻申请表》。

 

八、住房公积金补缴

 

1.《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补缴情况说明;

 

4.《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纸质及电子报盘表);

 

5.工资核定表(机关事业单位);

 

6.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非机关事业单位);

 

7.补缴月份的工资发放表。

 

九、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

 

(一)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1.《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审批表》或《通化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审批表》;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3.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提供证明资料: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终止

 

1.《住房公积金缓缴终止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终止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十、退缴

 

(一)单位多缴错缴退款

 

1.《单位住房公积金退缴申请表》;

 

2.退缴情况说明;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多缴退款

 

1.《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申请表》;

 

2.根据多缴资金产生原因,提供以下材料:

 

(1)缴存基数调整滞后、调整或设置错误:单位情况说明;

 

(2)因职工离职、调动未及时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单位情况说明、职工离职或调动证明;

 

(3)启封时间错误:单位情况说明、职工劳动合同或职工与单位劳动关系变动情况证明。

 

3.职工身份证件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十一、年度基数调整

 

1.《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单位职工变更登记报盘》(电子报盘);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十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1.《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十三、封存

 

(一)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封存的

 

1.《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4.《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明细表》(纸质及电子报盘表)。

 

(二)职工因工作调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离休或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封存的

 

1.《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

 

2.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封存原因为工作调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 离休证、退休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离休、退休审批表(封存原因为离休或退休的);

 

4.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封存原因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封存原因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7.《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明细表》(纸质及电子报盘表)。

 

(三)灵活就业人员并已开立公积金账户申请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结清或无公积金贷款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缴存的,或其它符合公积金中心归集相关政策中职工封存情形的,参照职工封存办理。

 

1.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2.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3.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录用手续。

 

已建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欠缴住房公积金满5个月将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可进行缴存,公示期满后对欠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账户进行封存。封存后的账户不得办理补缴、启封缴存(账户转移至单位缴存的除外)。

 

十四、启封

 

1.《单位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

 

2.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 单位职工备案名册;

 

4.《单位住房公积金启封明细表》。

 

十五、同城转移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封存期内重新就业的。转出单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规定补缴。转入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下列相关材料到缴存地管理部办理:

 

1.转移清册;

 

2.单位职工备案名册(非机关事业单位);

 

3.入职调转证明(机关事业单位);

 

4.转入员工当月工资表;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十六、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异地转入

 

职工与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本人可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异地转入:

 

1.《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件原件。

 

(一)异地转出

 

职工在公积金中心无正处于受理过程中的或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缴存账户或账户余额未被依法冻结,职工未纳入失信行为单管理登记,且个人缴存账户已封存的,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收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职工异地转出申请并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将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中心。

 

十七、单位申请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

 

1.《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补充出具以下材料:

 

1.单位成立初期因无在职职工等原因,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首次汇缴时间和成立时间不一致的,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

 

2.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并约定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劳务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属于单位调派人员,未在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调派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4.属于外籍或港澳台人士未缴存公积金的,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外籍或港澳台人士护照、来往通行证、台胞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来源: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