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三孩生育政策是什么?


答: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的,即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一个死亡、两个死亡或者三个全部死亡的,可以生育至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即有子女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鉴定为残疾、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论残疾等级,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健康子女。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即依法收养的子女,可以不计入夫妻生育的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可以不计入再婚夫妻生育的子女数。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卫人口发〔2021〕6号)



相关文章:

  1.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 [2021-09-29]
  2.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2016-01-20]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