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标准(全口径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佛山市《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明确: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46元,即按2022年度第二类片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57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调整。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调整。

 

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调整。

 

四、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1900元不变,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234元,即按2022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078元的300%调整。

 

五、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并从2023年8月起按新的上限和下限征收,并对1-7月已缴纳部分进行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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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