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金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金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于2023年6月30日印发,2023年7月30日起实施。

 

一、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卫生健康体系更加完善”已列入“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任务。2020年3月,中发〔2020〕5号《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要“适应新业态发展,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为更好体现社会公平原则,进一步织牢、织密医疗保障网,让各类人群看病都有“医”靠,市医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金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本《试行办法》出台后,我市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纳入职工医保制度框架,大幅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水平,使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二、起草过程

 

2023年初,市医保局结合我市近年来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相关数据,深入开展调研,函询相关部门获取有关数据,进行详细测算分析,起草了《试行办法》,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4月中旬市政府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会,根据会议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后报省医疗保障局进行了审核,经省医保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健康影响评估,并提交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3年6月30日九届市政府第 46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人员适用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互联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需明确的是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除以上述情况外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

 

(二)参保方式及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原则,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按照属地化原则办理。即由本人户籍、居住地或养老保险关系所属县、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按照《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享受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同等待遇(不含生育津贴)。

 

(三)缴费基数及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月平均工资60%为基准,每月按7%的比例核定,需于当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完成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

 

(四)缴费年限

 

根据《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企业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需一次性按月补足25年的应缴费用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医保待遇。

 

(五)个人账户

 

正常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且缴费满25年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金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执行,2023年划入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今后同步实行动态调整。

 

个人账户的本金、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可以累计结转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

 

(六)大病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按《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确定的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核定费用并足额缴纳后,享受大病医疗保险。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医疗保险,但不能同时参加。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政策上的优惠倾斜:目前我市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为7.8%,个人缴费比例为2%,合计9.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比例确定为7%,低于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比例2.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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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昌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