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菏泽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规定:

 

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与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同步实施。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将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部分调减到现行标准的50%。具体调整办法如下:35岁及以下的,划入比例由0.7%调整为0.35%;36岁至45岁的,划入比例由1%调整为0.5%;46岁及以上的,划入比例由1.3%调整为0.65%。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政策保持不变。

 

(二)2024年1月起,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统筹地区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统筹地区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在职转退休的职工,从次月起个人账户按退休人员标准划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个人账户政策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与管理。

 

(一)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二)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除因跨统筹地区关系转移、异地安置、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外,不得随意提现或变相提现。

 

(三)个人账户基金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分别管理、独立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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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