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优惠政策吗?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规定,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养老保险费。

 

其中: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