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业务经办规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2023年1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省政府第313号令《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生育津贴的申办条件较前有较大变动,我中心2013年制定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办理工作规程》对2023年2月1日后生育人员的生育津贴申办工作不相适应,难以满足实际工作要求。需要制定相配套的更为细化、具体可操作的经办规程,从而规范我省2023年2月1日后生育人员的生育津贴业务经办流程,方便市县医保经办工作人员和参保人清晰掌握生育津贴业务服务规程。

 

二、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四)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财政供养人员生育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社〔2013〕1079号)

 

三、主要内容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共6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生育津贴的计算、生育津贴申请、生育津贴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津贴办理以及附则。

 

四、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一是明确生育津贴月标准计算方法、允许累计计算的生育津贴情形、生育津贴享受条件、计发方式等内容。如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参保缴费不正常的或不缴生育保险费的,对应月份的生育津贴不予计发;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月数等内容。

 

二是明确申请办理流程、拨付方式、待遇时限及特殊情形的处理。如要求用人单位在从业人员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1年内需完成生育津贴申请;用人单位存在着“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账户被封或者冻结等客观原因未垫付生育津贴”的情形,参保人需在2年内完成申请生育津贴;2023年2月1日后生育人员申请生育津贴,在生育当月月底前完成连续6个月(不含生育当月)按8.5%费率缴交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收补缴记录也视为足额缴费;宫外孕手术的,提供宫外孕医学证明材料也可以申请生育津贴等内容。

 

三是根据国家公布的服务事项规定,将生育津贴拨付办理时限由30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四是明确《规程》只适用于细则修订实施(即2023年2月1日)后生育的人员,此前生育人员的生育津贴办理仍按照2013年我中心印发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办理工作规程》执行。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2023-05-04]

来源: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