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优化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采取降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率、缴费基数等措施,切实为68.06万灵活就业人员减轻缴费负担。

 

一是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

 

印发《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的通知》(新医保发〔2023〕16号)。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博州、塔城地区、伊犁州、克州6个统筹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继续调整为7.5%,从2022年3月至今年5月底,累计为灵活就业人员减征医疗保险费6979.8万元。

 

二是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自治区医保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明确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新医保发〔2022〕38号),明确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从7089元降为4253元,叠加降低缴费率政策,一个年度可直接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7134万余元。

 

三是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医保。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93号),灵活就业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如果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