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精细化服务管理水平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兵团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兵医保发〔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104号)要求,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制定印发了《通知》。

 

二、目的意义

 

进一步明确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范围,规范门诊慢特病鉴定工作,提高精细化服务管理水平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范围

 

1.取消了目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统筹支付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统一执行国家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各师市医疗保障部门不得缩小或扩大目录范围,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小目录”。

 

2.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必须与门诊慢特病病种的临床诊疗规范相符,不相符的费用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3.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分别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

 

(二)规范门诊慢特病经办管理

 

1.参保人员应按兵团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提供相应申请资料,对提供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能够证明病情,且符合鉴定标准的,不再要求提供住院病历。

 

2.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鉴定流程,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互认规则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可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的就医购药记录等作为门诊慢特病鉴定材料,逐步减少书面证明材料。

 

3.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兵团医保信息平台或互联网等方式,开展门诊慢特病申请、鉴定工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8日起执行。


附件:

  1.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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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