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探索创新基金监管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基金监管。2019年4月29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22号),建立起对举报欺诈骗保进行奖励的制度,在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全国基金监管工作深入推进,基金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特别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出台,全面构建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立体式基金监管体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2号),为进一步适应基金监管新形势,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鼓励群众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将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纳入举报范围,持续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我局联合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及目的意义

 

《实施细则》作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共二十七条,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奖励的原则、条件、标准、发放、领取、兑付、收回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在深化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等方面的考虑。

 

三、《实施细则》主要特点

 

(一)切实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积极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随着我省打击欺诈骗保的力度持续加大,医保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手段更加隐蔽、造假更加专业、形式更加多样,仅仅依靠医保部门单方面力量,很难发现这些“穿上隐身衣”的变异骗保行为。为进一步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扩大群众举报范围,持续强化社会监督对打击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作用,切实织密基金监管网,《实施细则》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充分发挥奖励激励作用。

 

(二)坚持畅通渠道、优化流程,有效方便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举报,各级医保部门对外公布了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等多种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进行举报,均符合领取奖励的基本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医保部门应当对接收的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对举报线索实施全过程管理,并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还应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简化流程,最大限度规范、方便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此外,省医保局正在组织全省应用举报投诉管理系统,力求对各渠道举报线索进行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精准管理,确保凡举必查和应奖必奖。

 

(三)强化案件保密、信息安全,坚决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权益。《实施细则》强调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群众举报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医保部门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举报人匿名举报并且有领取奖励意愿的,可以在医保部门通知领取奖励后(举报时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医保部门核实后兑现奖励。

 

(四)严格举报查处、奖励审核,正面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我们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同时,强调要依法保护定点医药机构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规定医保部门发放举报奖励应当进行严格审核,针对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明确医保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此促进人民群众依法举报、合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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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