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待遇有哪些变化?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他们的工伤待遇有哪些变化呢?一起来看看吧

 

退休前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分别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伤害前十二个月工伤保险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纳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本人工资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退休后

 

1、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按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将不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转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不因此而受损失,如果工伤职工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按照伤残津贴的标准补足差额。

 

2、如果工伤职工无法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如不符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条件等,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应继续享受伤残津贴,其待遇不会受到影响。

 

来源:佛山社保


发布:202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