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一、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最低首付比例、首套及第二套利率对照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认定。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时,随之进行调整。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住房套数及“首套”的认定比照执行。

注:只核查缴存人家庭购房所在市区、县(市)的住房情况。缴存人家庭第三套房、第三次公积金贷款、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仍不得申请住房公积贷款。

 

解读:

 

(一)本次政策调整不涉及贷款条件变动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不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存人家庭仍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2.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认房”标准

 

1.住房套数分区域核算。只核查缴存人家庭购房区域住房情况,市区、渌口、醴陵、攸县、茶陵、炎陵均分开核算,即在市区购房只核查市区的住房套数,不再核查市区范围以外的住房套数;在县域购房只核查本县的住房套数,不再核查本县以外的住房套数。中心已实现与当地不动产权信息系统联网核查,不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房屋,以及偿还2024年起新发放的本市商住贷款申请提取的比照执行。)

 

2.“首套房”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株洲市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时,家庭成员在市区名下无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购买过住房,管理中心均认定为“首套房”,适用“首套房”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含商转公)。渌口及四县(市)均参照市区政策执行。

 

3.“住房”的认定标准。不动产权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房屋用途为住宅、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其他、空白的,均认定为职工家庭名下的住房。住宅、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认贷”标准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已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的规定维持不变。

 

解读:贷款次数不得超过2次,指的是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不得超过2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该贷款记录为全国公积金贷款次数之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各算1次贷款记录。贷款次数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核查。

 

(四)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的适用

 

以下情形适用首套利率和首付款20%的规定:

 

1.在购房区域无房(不用考虑是否有住房贷款);

 

2.在购房区域有1套房,无住房贷款记录或住房贷款已结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

 

以下情形适用第二套利率和首付款30%的规定:

 

在购房区域有1套房,有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记录,执行第二套利率。是否有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记录,通过个人征信核查。

 

二、在株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以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对冲还贷,不再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余额要求。

 

解读:

 

1.取消办理按月对冲需满足“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均不得低于业务办理当月缴存额的12倍,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月还款额的12倍”的规定。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办理贷款时或贷款后,只要个人公积金账户有余额,均可以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

 

3.对冲生效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元时,则在约定还款卡上划扣资金。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随时申请终止按月对冲还贷。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解读:

 

将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调整至“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男职工不得超过65岁,女职工不得超过60岁。

 

四、支持大学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大学毕业生,在株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毕业5年内首次在株洲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可贷额度上浮30%。

 

解读:

 

1.本条优惠政策适用于普通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借款申请人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核验学历和毕业时间。购房地无房购买首套房均可认定为“首次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可贷额度上浮30%,即根据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能力、贷款期限等因素综合评定可贷额度后再上浮30%,但不得超过我市最高贷款限额。

 

3.本条优惠政策不与“二孩”家庭及高层次人才家庭贷款优惠政策重复享受。

 

五、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调整至100万元。

 

解读:

 

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由8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其他优惠政策不变。

 

六、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实施之日后申请的贷款适用本通知规定,实施之日前已受理和已发放的贷款按原政策维持不变。


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