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德宏州2023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


近日,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德宏州2023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德医保发〔2023〕70号),为便于群众知晓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探索建立灵敏有度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医疗技术进步,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引导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138号)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的部署,不断适应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在广泛征求医疗机构意见、进行专家论证、风险性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德宏州2023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

 

三、基本原则

 

(一)三医联动,统筹推进

 

坚持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技术管理、综合监管等政策相互衔接、统筹推进。着重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治疗、中医、民族医等项目,重点关注急诊、特级护理、重症监护、抢救、病理检查等类别,及时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检查治疗价格。

 

(二)总量控制,结构优化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总量控制下的结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触发条件设置和调价规模确定,要与医药费用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消费水平、医保筹资水平等指标挂钩,兼顾医疗机构、患者和医保三者平衡,确保群众负担可承受、医保基金安全可控,促进医疗机构良性运行。

 

(三)小步快跑,逐步到位

 

在不突破预计调价总量的前提下,充分听取医疗机构意见,将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建议调价项目作为项目遴选基础数据,参考昆明市及毗邻州市拟定调整价格,同类项目保持合理比价,同类项目按相同比例进行调整。

 

四、实施范围

 

全州公立医疗机构。

 

五、主要内容

 

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597项,其中:调增项目408项,调减项目189项。调增总额2171.43万元,调增幅度为25.95%;调减总额464.35万元,调减幅度为7.44%。调增与调减相抵后调价总额为1707.08万元。总体控制在2023年价格调增和调减相抵后影响金额控制在1700万元左右的目标。

 

(一)价格调增项目。医疗服务类29项,调增总额819.23万元,调增幅度27.7%;检查类8项,调增总额77.92万元,调增幅度40.8%;诊疗类74项,调增总额283.45万元,调增幅度30.5%;手术类276项,调增总额766.02万元,调增幅度27.2%;康复类3项,调增总额14.12万元,调增幅度19.4%;中医类18项,调增总额210.69万元,调增幅度14.2%。

 

(二)价格调减项目。为检查项目费用,调减总额464.35万元,调减幅度为7.44%。

 

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政府指导价作为支付标准,超出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卫生健康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确实推动价格调整工作平稳落地实施。

 

(二)完善医保政策。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政策协同,加快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不断扩大品种覆盖面,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确保群众医疗总体费用不增加。

 

(三)加强监督检查。针对价格调整,制定政策措施,不断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强化政策解读,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政策的把握能力,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保障政策顺利实施。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强化监测和风险防控。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运行监测机制,明确监测指标,对调价涉及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做好调价风险防控,确保价格调整工作平稳有序。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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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