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背景意义

 

原《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娄公积金管﹝2018﹞1号)于2018年10月开始实施(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对于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实施已近五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住房公积金宏观政策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背景下,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日益多元化,亟需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在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的“要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重要讲话精神,我中心对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监管部门政策,分析现行政策执行效果,聚焦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加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职工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

 

二、主要内容

 

共七章23条,包括总则,提取范围和对象,提取额度,提取资料,提取程序,提取监督,附则。

 

三、修订重点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第二章第五条 新增“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即在娄底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既有住宅,符合《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娄建发〔2019〕61号)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同类办法的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增设电梯,且已支付应分摊的工程费用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二)购建房提取更加宽松,申请时限延长。第三章第八条“缴存人家庭成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年以内,可以分次或一次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修改成“缴存人家庭成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4个月内,可以分次或一次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调整放宽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政策,取消需正常还款六个月后才能办理按年或按月对冲还贷的规定。增加组合贷款还贷提取,减轻贷款职工还款压力。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缴存人及配偶办理了住房贷款可申请办理按年或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按年对冲的每年冲抵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近12个月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还款期间借款人及配偶累计提取(含年对冲、月对冲及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提取额度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已还贷款本息之和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提取商业银行贷款提前还贷部分”。

 

(四)优化租房提取政策,提高无房家庭租赁住房提取标准。第三章第八条将过去“未婚及离异未带子女的不超过500元/月;已婚者夫妻双方及离异带子女的提取不超过1000元/月”。修改成“无房家庭(包括单身)提取额不超过1200元/月,依法生育三孩的无房家庭提取额不超过1500元/月,每年提取一次”。

 

(五)取消过去建房提取的一些限制。删除了第二章第六条中“缴存人家庭成员非农村户籍,建造、翻建、大修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六)取消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要求有当地工作或当地户口的规定。删除了第二章第六条中“缴存人家庭成员非当地工作或当地户口,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第二章第六条中明确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用途或性质,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显示的为准”。

 

(八)第六章第十九条关于提取监督,依据《娄底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娄公积金发﹝2021﹞7号)文件规定,将过去“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逾期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将暂停其3至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修改成了“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依程序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通报其所在单位,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提取资金,并限制其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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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