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根据相关要求,现就《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修改背景

 

2022年5月12日,怒江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怒政办规〔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确保《办法》落细落实,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对《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二、政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

 

(三)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

 

(四)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

 

(六)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七)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

 

(八)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

 

(十)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

 

(十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环节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市监办函〔2020〕13);

 

(十二)《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怒政办规〔2022〕1号)。

 

三、修改过程

 

(一)提出修改意见。公积金中心高度重视《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在充分调研缴存职工贷款需求和学习借鉴其他州(市)、金融机构经验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初步修改意见。

 

(二)广泛征求意见。3月3日至3月7日,对《实施细则》提出的修改内容及条款先后向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8个管委会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

 

(三)党组深入研究。3月27日,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实施细则》修改意见,形成《实施细则》(审议稿)。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按照办法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修改内容共32处,其中27处为文字性表述修改,5处为对应《办法》作相应政策性修改,就这5处内容进行重点解读。

 

(一)第三条后增加一款:“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怒江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相关规定的,可在本州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修改原因及理由:一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文件要求,开展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二是《办法》规定了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政策已执行。

 

(二)第四条第六款:二套自住房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由原来的“40%”改为“30%”。

 

修改原因及理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缓解缴存职工的压力调整首付比例。政策已执行。

 

(三)第四条第七款增加一项:4.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房个人自付部分申请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支付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修改原因及理由: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增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房个人自付部分贷款业务。政策已执行。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三项:2.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70%。(由原来的“60%”改成“70%”);3.在确保抵押物价值充足的情况下,不超过抵押住房价值的80%。(由原来的“70%”改成“80%”)

 

修改原因及理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对应《办法》首付比例,修改贷款额度比例。政策已执行。

 

(五)第十七条第二款:“......抵押物价值应依据中心评估价值或购房合同确定的房价予以确认。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修改为“......抵押物价值应依据公积金中心认定或购房合同确定的房价予以确认。贷款申请人要求对抵押物价值重新认定进行评估的,可由贷款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评估费用”。

 

修改原因及理由:一是《办法》规定,对应修改;二是借鉴学习银行部门的经验和做法,我州现实行“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政策已执行;三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环节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市监办函〔2020〕13)文件要求,保障贷款申请人对抵押物价值重新认定进行评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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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