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保障工作,解决因部分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保费或关闭、破产、撤销时无力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导致的退休人员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问题,2023年12月28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政策分类处理

 

以我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2021年5月1日)为时间节点,对脱钩情况分类处理。

 

2021年5月1日前关闭、破产、撤销或无在职人员缴费的参保单位,继续按照《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信政〔2000〕20号)规定,按信阳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2021年5月1日(含)后关闭、破产、撤销或无在职人员缴费的参保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情况脱钩。

 

二、关于职工医保基金追溯支付

 

2021年5月1日(含)后关闭、破产、撤销或无在职人员缴费的参保单位,其退休人员因单位没有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停止待遇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未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职工医保基金可以追溯支付。

 

三、关于医保退休条件

 

一是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是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信阳市实际缴费满10年。

 

四、关于欠费单位医保退休办理

 

对于存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的单位,不再要求参保单位必须补齐所有历史欠费后才可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允许单位和个人优先补缴符合医保退休条件的在职转退休人员欠费,并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实行“补一退一”。


附件:

  1. 关于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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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阳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3-12-28]

来源:信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