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政策解读《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2024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医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在2023年实施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两降低”的基础上,积极谋划启动再次降费工作,研究起草了《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政策名称:《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梅市医保〔2023〕12号)

 

二、政策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

 

三、政策出台背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出台本政策。

 

四、享受主体: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五、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5%(职工医保费率6%、生育保险费率0.5%)下调为5.5%(职工医保费率5%、生育保险费率0.5%),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8%下调为7%。

 

六、执行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如遇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从次月起停止执行降费政策。

 

七、办理流程:免审即享,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职工医保降低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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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