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揭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揭阳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政数局以及市残联印发《揭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揭市医保规[2023]3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医疗救助定义、遵循总则、各部门职责、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方式与标准、资金筹集和管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01、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02、四个原则

 

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统筹衔接。强化政府主导,鼓励多方参与,夯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促进慈善捐赠、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03、主要内容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明确救助方式及标准。

 

01、资助参保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附则中提及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02、门诊及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其中:

 

(1)门诊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余医疗救助对象均按80%予以救助。

 

(2)住院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救助限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及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分别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确定,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3)倾斜救助。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含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限额,其余医疗救助对象均以年度累计6000元为起付标准,按8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03、明确资金筹集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共预算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04、加强服务管理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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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