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的类型有哪些?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以“一裁两审”为主要处理机制,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再不服的,可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同时,为了解决实务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以下几类案件适用“一裁终局”,即裁决一经作出具有终局裁定的效力,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有:

 

(1)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①计时、计件工资;②加班加点工资;③奖金;④津贴、补贴;⑤带薪年休假报酬;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⑦其他劳动报酬。

 

(2)当事人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裁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当事人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③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4)当事人因追索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①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③违法履行试用期的赔偿金;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6)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发布: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