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明确要求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号)要求:“各省份2022年6月底前印发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相关文件,年底前将医疗服务价格调出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目录。”为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我局联合省财政、卫健、市场监管局四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18号),配套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制度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4号),建立省市两级监测评估数据库,构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触发、实施的工作机制。根据2022年医疗服务价格监测评估数据,对照动态调整机制的启动和约束条件开展调价评估,得出我省今年符合启动条件且没有触发约束条件,可以实施价格调整的评估结论。依据调价评估结果,我局按相关工作程序,拟制了《2023年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技术劳务为主的项目价格,降低物耗为主的项目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此次价格调整,在调价总量的基础上,通过降低物耗为主的影像化验类项目价格进一步拓展调价空间,用于支持薄弱学科发展,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理顺比价关系。共调整291个项目(下调20个,上调271个),删除2个化验类套餐项目(250310101甲状腺功能常规检查、250310102甲状腺功能化学发光法检查)。其中,调降物耗为主的影像类项目11个,化验类项目7个,调降物理治疗和综合类项目各1个,平均调降25%。调升技术劳务为主的手术类项目193个、康复类项目25个、临床诊疗类项目15个、病理类项目14个、精神科项目13个、介入治疗项目5个、药学项目4个和综合类项目2个,平均调升29.4%。调价后医疗服务价格更能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政府控总量定规则,医院参与申报调价项目和调价幅度,充分尊重专业建议。此次调价工作,在总量调控的基础上,按照“总体平衡、总量控制、突出重点、有升有降”原则制定调价规则,医疗机构按照规则自主申报调价项目和调价幅度,将医院与医院之间、学科与学科之间的发展需要交给医疗机构自行平衡,既充分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又压实了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价值提供者、医疗服务价格发现者和执行者的主体责任。

 

(三)价格调整的实施范围、执行时间和医保支付政策。此次调价项目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价格标准,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价格调整后,原医保支付政策不变。调价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价格调整的实施范围为长沙市中心城区16家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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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