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政策解读《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2022年7月25日,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生育支持政策,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省医保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我省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临床需求、群众费用负担、基金承受能力、医疗机构就医管理、群众和社会预期等情况,按照2023年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规范整合了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组织临床专家论证、基金支出测算、报国家医保局备案等程序,印发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范技术标准。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二)医保支付政策。一是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将12个治疗性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门诊就诊后按政策报销。二是参保人员享受辅助生殖医保待遇时,不设起付线,按照乙类项目先行个人自付后,再按60%比例报销,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同样的报销比例,不挤占个人门诊统筹、门诊共济基金限额,不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三是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区分甲、乙类。

 

(三)工作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二是强化基金运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政策落实。三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执行时间。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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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