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政策解读《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2月13日,国家医保局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为扎实推进《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落地,我们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贵州省医保特殊药品目录调整,并拟制了《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分为三小部分:一是要求2024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各统筹区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且《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二是将《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新调入药品中遴选了48个药品同步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特药目录》),《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调出的1个药品同步调出《特药目录》,执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管理,其药品分类、支付限定条件等按《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执行。调整后,《特药目录》共215个药品,其中新增48个、调出1个、原有168个。三是要求各统筹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召开药事委员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品配备总数、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入院使用。

 

附件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4年)》两部分组成。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完全引用国家医保局印发版本,由凡例、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和中药饮片部分组成。

 

三、执行日期

 

《通知》于2024年1月1日执行,《省医保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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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