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23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60号)文件要求,结合黔西南州历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实际情况,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联合黔西南州卫生健康局、黔西南州财政局、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黔西南州2023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实施方案》(黔西南医保发〔2023〕9号),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依据

 

(一)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

 

(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操作指导手册(暂行)》(医保价采函〔2022〕42号);

 

(三)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60号);

 

(四)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 州卫生健康局 州财政局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黔西南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西南医保通〔2023〕8号)。

 

二、调整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区域平衡,价差合理;三医联动,共商共建;动态调整,强化监管;结合实际,特项单议的原则进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

 

三、调整总量

 

按照“历史基数”加“合理增长”的方式,综合测算出2023年全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增和调减相抵后,调价总量为3400万元。

 

四、调整范围

 

以《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03〕127号)及其增补项目价格为基础,规整历史公改医疗服务项目1548项、适当调整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383项,不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五、调整内容

 

(一)合理调节各级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

 

按照区域内医疗机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级别依次给予15%的比例逐步合理下调各级价差。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和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采取比价关系确定收费标准,在项目规定的县级最高限价下浮15%为最高限价执行。

 

(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

 

对历次公改医疗服务项目1548项进行合理规整,其中规整价格比价关系1388项、下调85项(包括造口护理120100012a、会阴擦洗120100014i、血液滤过311000007三项医疗服务项目经特项单议后暂不调整),降幅为17.30%、上调72项,涨幅为29.55%,上调72项。

 

此次调整复杂型项目383项,其中上调358项,价格平均增幅32.85%;下调25项,价格平均降幅4.38%。包含精神类项目4个,中医类项目22个,抢救类项目2个、病理检查类项目8个。

 

六、方案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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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