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问答


【问】请问是不是只要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就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提前通知会有什么影响?

 

【答】不一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一般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您是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提前3天书面通知即可。以上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未规定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问】我毕业后工作的第一家公司,长期拖欠我的工资,因此我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我是2012年1月入职的,2023年10月31日解除合同的,现在经过协商单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我这种情况单位应该支付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才算合理呢?

 

【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您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以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向您支付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应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您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11年10个月,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理应向您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

 

【问】我已经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了,现在30天已经过了,但是用人单位却不允许我离职,说负责我这个岗位的人还没有到岗,请问我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有权以此为由拒绝给我办理离职手续吗?

 

【答】无权。您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义务,用人单位不得排除您离职的权利虽然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了在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离职必须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是该规定并不是对劳动者辞职权的限制。劳动法亦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故用人单位以岗位接任者未到岗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同时也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客观上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带来了不便,应对单位的困难持包容理解的态度。虽然用人单位无权阻止劳动者辞职,但其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因工作交接不当导致的损失。故,劳动者仍应主动配合单位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问】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说维持原待遇续签,但是我因个人原因,我不太想续签,请问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啊?

 

【答】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是自己不愿意续订,那么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问】请问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视情况而定。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需区分是由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问】我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3小时,工资按照小时计算,主要是打扫办公区域卫生,单位跟我说他们现在员工自行打扫不需要专门的保洁人员了,让我明天不要来了,请问他这样做违法吗?我能不能要求单位给我经济补偿?

 

【答】单位的做法没有违法,您也无权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您的描述和相关法律规定,您与单位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在这样的用工前提下,您和单位都有权随时终止你们的劳动关系,且在单位提出终止时无需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问】我们单位因为违法经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人事说公司也不想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因为客观因素无法继续维持劳动关系所以要终止,请问这种情况单位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吗?

 

【答】需要支付。劳动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您的描述,单位因为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问】我们公司往年一般都是在春节前后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今年,我年中提出辞职,单位通知我2023年带薪年休假还有7天未休完,并且安排我在离职告知期内休完带薪年休假,请问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答】合法。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依法保障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故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实际享受该带薪假期,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劳动者在离职告知期内带薪休假属于用人单位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问】请问我现在认为用人单位跟我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了,我想申请劳动仲裁,我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十几年了,现在工作也不好找,我能不能仲裁要求对方继续在单位上班?

 

【答】可以。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故,如果您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确认,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你们的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客观上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这时候也是不适宜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可以通过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请问目前我家一岁半的孩子还在喝母乳,但是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单位能以此为由终止我的劳动合同?

 

【答】单位有权终止您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但是,法定的哺乳期与通常意义上的“哺乳期”存在不同,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中定义的哺乳期针对的是未满一周岁的婴儿,也就意味着并不是只要是在哺乳状态就可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故,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的情形已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哺乳期,用人单位有权因合同期满终止您的劳动合同。

 

【问】请问我们单位想要解除试用期内的员工,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对用人单位而言,解除试用期内的员工,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针对具体岗位制定较为详尽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明确约定考核的内容、周期、次数和时间等。考核内容应当与录用条件相对应,尽量具体、客观、可量化,单纯以他人投诉、上级领导评价等主观标准评判的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其次,相关标准制定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或由劳动者在相关文件上书面签字确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制度的考核内容与业绩挂钩的,用人单位还应注意保留劳动者对业绩单签字确认的证据。最后,用人单位作出考核评价后,应及时将考核结果送达劳动者,给予其必要的申辩机会,就劳动关系解除事宜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并留存相应证据。

 

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28